林鄭解惑:為什麼香港原有的逃犯條例沒有涵蓋內地?
反對派中人聲稱,香港現行的、在1997年訂立的《逃犯條例》不包括內地,是“故意限制了將逃犯送往內地”,是要建立“安全網”。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昨日(5月9日)在立法會特首答問大會形容這是“廢話”。
她強調,1997年前,香港和其他國家及地區的移交是根據英國和其他國家及地區已簽訂的條例,然後延伸到香港,而該條例並無包括“中國其他部分”。其後,香港要確保1997年7月1日後繼續有關的移交工作,就需要將之本地化,故原有條文基本不變,所以才沒包括內地,絕非刻意為之。
引前保安司發言解釋初心
針對公民黨黨魁楊岳橋昨日在答問大會上,指稱國際對《逃犯條例》修訂有不少質疑,林鄭月娥首先引用了當年港英政府保安司(現稱保安局局長)黎慶寧在立法局(現立法會)動議《逃犯條例》二讀時的發言,解釋當年訂立《逃犯條例》的初心:
“我們不能讓香港變成逃犯的避難所,也不能讓罪犯逃往別處尋求庇護,逃避司法及法律的制裁。眾所周知,若要香港維持今日的成就、保持我們社會嚴守法紀的美譽,及鞏固本港作為國際商業及金融中心的地位,我們絕對不能容許在1997年6月30日以後,我們與執法夥伴在移交逃犯安排方面存有任何間隙。”
反對派屈“拒聽民意”
林鄭月娥指出,台灣謀殺案的疑犯無法移交到台灣去接受審判,凸顯了現時制度上的漏洞,反映香港現行法例的確出現了一個“間隙”:“我真的看不到,如果大家認同當日《逃犯條例》的初心──因為當日都是經過審議的──為何今日做同一樣工作會影響國際對香港的看法。”
楊岳橋就聲稱,《逃犯條例》的初心“就是故意限制了將逃犯送往內地,過去22年都是這樣,這個才是初心”。
林鄭月娥反駁:“當年在條例下不適用於中國其他地方,並不是刻意,亦不是有些人所說是怕回歸後內地的法制,....。.(這些)全部都是‘廢話’。”
此時,反對派高聲叫囂,抹黑她將坊間對《逃犯條例》修訂的意見形容為“廢話”,是“拒聽民間意見”。
林鄭月娥反駁:“他(楊岳橋)說當年制定這《逃犯條例》是刻意抽起中國其他地區,我說我聽到坊間除了說‘刻意’,還說是因為兩地的法制差異,甚至說因為要順利穩妥地回歸,所以擔心內地的法制如果適用就會有影響云云。我要反駁的是這些說話,並不等如我說坊間就着《逃犯條例》的討論、辯論,甚至各界人士提出的一些建議,是不能夠給政府考慮。”
她進一步解釋,當年通過的《逃犯條例》,是香港回歸祖國時法例本地化的一部分,“在當時1997年之前,香港和其他國家(及地區)移交是依據英國和其他國家(及地區)已簽訂的條例,然後延伸到香港。為了確保在1997年7月1日之後仍然能夠做這些工作,便需要作出這條本地化的條例,而當時是沒有進行中國內地和香港移交逃犯。”
林鄭月娥強調:“這是清楚寫在當時立法局的檔案裡,這是事實的陳述,你不要誣衊說對於我在坊間聽到這麼多的意見,我都一概不聽。”
何俊仁曾盼速納內地
她更不點名地引用了時為《逃犯條例》法案委員會主席何俊仁當年說,“我希望能盡快完成下一個階段,就有關香港與內地移交逃犯事宜達成協議,從而予以立法”,並希望條例草案能夠成為一個好的“借鏡藍本”,讓內地相關部委考慮,以便日後訂定香港與內地之間逃犯移交的政策和法律。“今日我們提出這個個案移交是維持《逃犯條例》中的所有條文保障。”
何俊仁其後發表聲明,聲言自己當時表達的是“日後香港不能隨便引渡逃犯到內地,除非‘中國’法治水平達到香港人接受的水平,才展開協議的討論”,而林鄭月娥的說法是在“斷章取義”、“誤導市民”云云。
(原標題:當年依英例本地化 未涵蓋內地非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