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擬在上海設金融法院
香港中通社4月25日電 題:中國擬在上海設金融法院 有助增強中國金融司法國際影響力
香港中通社記者 吳為思
25日提請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關於在上海設立金融法院的決定(草案)》指出,中國擬設立上海金融法院,專門管轄上海市應由中級法院管轄的金融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管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作草案說明時表示,這有助於增強中國金融司法的國際影響力。
澎湃新聞等內地媒體25日報道,草案規定,設立上海金融法院,按照直轄市中級法院單獨設置,屬於專門法院。
周強介紹,上海金融法院的管轄範圍具體包括:上海市轄區中級法院管轄的金融借款、票據、信用證、證券、期貨、保險、融資租賃、典當、金融仲裁等一審、二審和再審金融商事案件;上海市轄區新型、重大、疑難、複雜的一審金融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最高法相關司法解釋指定由上海市轄區中級法院管轄的以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期貨交易所等為被告或者第三人履行職責引發的一審民事、行政案件。對上海金融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由上海市高級法院管轄。
周強在作草案說明時表示,設立上海金融法院,有助於增強中國金融司法的國際影響力,進一步提升金融審判專業化水平,統一裁判標準。在法官任免上,還將探索從優秀律師和法學專家中公開遴選。
周強指出,從世界範圍來看,英美等發達國家和阿聯酋、哈薩克斯坦等新興市場國家均建立了專門的金融司法體系。通過設立上海金融法院,建立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金融審判體制機制,有助於提升中國在國際金融交易規則制定過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制網25日報道,“近年來,上海法院受理的涉金融案件呈現新類型案件多、案件風險傳導性強、審理難度較大、國際關注度高等突出特點,對金融審判專業化提出更高要求。探索完善金融審判體系,營造良好金融法治環境,完善中國特色金融司法體系,應當立足經濟社會發展需求,選擇金融案件數量較多、金融審判基礎較好的上海探索設立金融法院。”周強說。
報道指,中國於1983年將《人民法院組織法》中專門法院的規定由列舉式改為概括式,同時在第二十九條規定專門法院的組織和職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另行規定。截至目前,中國已有的專門法院包括軍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海事法院、知識產權法院等類別。(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