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擬規定外地中小客車“開4天、停4天”
香港新聞網4月17日電 據新華社報道,廣州擬規定非廣州市籍中小客車駛入該市中心區特定路段的連續行駛時間最長不得超過4天,再次駛入須間隔4天以上。廣州市交委聯合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16日舉行新聞發布會,《廣州市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和配套的交通管控措施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截至2018年2月底,廣州市中小客車保有量達205.2萬輛。從2012年開始,廣州通過“搖號+競價”的指標配置模式進行調控管理。
此次征求意見稿適當提高了個人指標額度占比。針對目前個人搖號中簽率遠低於單位搖號中簽率的情況,將個人指標額度占比由88%提高至90%,適度平衡單位和個人的中簽率。
該征求意見稿還將更新指標方式由依申請核發調整為直接核發,并取消了車輛更新次數限制;新增車輛被盜搶、離婚轉移、司法拍賣等情況直接申領其他指標;取消指標車輛排量限制以及延長指標有效期。
作為上述征求意見稿的配套交通管控措施,《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關於非廣州市籍中小客車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也將從17日起征求社會意見。
通告征求意見的核心內容是“開4天、停4天”的管理措施,即非廣州市籍中小客車駛入廣州市中心區特定路段連續行駛時間最長不得超過4天(自然日),再次駛入須間隔4天(自然日)以上。
對重點企業確因商務需要長期頻繁進入管控區域的受限車輛、外省市政府常駐廣州辦事處公務車輛和相鄰城市跨市通勤類等三類車輛,廣州市公安交警部門將進行預約登記,登記成功的車輛可在有效期內不受“開四停四”管理措施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