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官故意拖延民商事案件審理期限將受處罰

  香港中通社4月25日電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25日發佈文件,指出法院在審理民商事案件時應嚴格遵守相關規定,故意拖延案件審理期限的法官將受到處罰。

  據報道,25日,中國最高法出台《關於嚴格規範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問題的規定》,就嚴格規範延長審限報批、嚴格適用延期開庭審理、及時告知當事人相關程序性信息、依法處理拖延辦案行為等作出規定。

  規定強調,人民法院審理民商事案件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釋有關審限的規定,法官不能簡單以“案情複雜”為由申請延長審理期限。法律規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限的,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應當在期限屆滿15日前向本院院長提出申請,並說明詳細情況和理由。

  規定強調,故意違反法律、審判紀律、審判管理規定拖延辦案,或者因過失延誤辦案,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分。

  最高法司改辦負責人表示,本次單獨就民商事案件出台相關規定,是為了營造中國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環境下良好的營商環境,滿足新時代背景下人民群衆對於多元司法的需求,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形勢下加強審判監督的需要。

  另據報道,此前,中國最高法、中國司法部聯合發文規定,律師不得在法庭中以“維權”為由干擾庭審正常進行。文件指出,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認為律師在法庭審理過程中違反法庭規則、法庭紀律的,應當依法給予警告、訓誡等,確有必要時可以休庭處置。(完)